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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商重复销售声明的FTC保护

时间:2021-06-04 07:16:18 | 来源:

《纺织品纤维产品识别法》(《纺织品法》),《羊毛产品标签法》(《羊毛法》)和《毛皮产品标签法》(《毛皮法》)(统称《法案》)规定零售商可以避免如果零售商从第三方获得连续或单独的保证,证明其转让的产品没有贴错标签,虚假发票或虚假广告,则应对错误贴标签或虚假广告承担责任。根据该法案,只有在零售商以“诚实信用”和“居住在美国的人”获得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保护才可用。U.S.C. 15羊毛法第68g(a)条;美国法典第15条第69h(a)条; U.S.C. 15纺织法第70h(a)节。因此,零售商无法获得直接进口的纺织品,羊毛和毛皮产品的担保。

根据执法经验,委员会认为,零售商真诚地依赖直接由产品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时,对重复进口直接销售产品的市场营销主张提供保护,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委员会不会针对违反《羊毛法》第68a条,《毛皮法》第69a条,《纺织法》第70a条,实施这些条款的任何规则,或任何强制执行委员会或法院命令的零售商对零售商采取强制执行行动零售商(1)无法根据适用的法律依法获得连续或单独的保证时,遵守与产品销售或销售有关的这些条款或规则; (2)不修饰或歪曲制造商提供的与适用法令或规则有关的要求; (3)不将该产品作为自有品牌产品销售。但是,如果零售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的营销或销售将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则本政策不适用。

此处宣布的政策在公平对待直接进口商品的零售商与委员会执行法令和规则的责任之间取得了平衡。无论零售商是直接进口产品还是使用第三方国内进口商,它都能为零售商提供更大的一致性。但是,该政策是狭义的,以确保委员会保留执行法案和规则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力。

因此,该政策不涵盖修饰或虚假陈述制造商提供的主张的零售商或提出自己主张的零售商,例如通过营销自己的产品提出主张的零售商。而且,它不包括那些知道或应该知道某商品的营销或销售违反了适用法律的零售商。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没有合理地依赖第三方供应商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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