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发布了一项新条例,规定了在越南制造,进口和交易的纺织产品中甲醛和氮杂染料含量含量达到的要求。 “新草案循环将取代通函不。 32/2009 / TT-BCT日期为2009年11月5日,并于2016年2月生效,“SGS的新闻稿中阐述。 较早的循环暂时向甲醛和芳族胺含量的含量进行了受调节的可接受限制,其可以从纺织和服装产品的还原条件下从偶氮染料中释放。 新的循环指出纺织产品中允许允许的甲醛和氮杂染料含量相同,但进一步规定了对抽样方法的要求。 这是通过参考更新的国际测试方法标准来完成的,并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 属于限制范围内的纺织产品列于新草案通函的附件1中。 限制不适用于未处理的纱线,未处理的织物,用于加工出口产品和纺织产品的织物,或存放在习惯的仓库中。 其他商品包括临时进口的纺织品,用于再出口和由工业生产中使用的纺织材料制成的产品类型。 越南进口,分发和销售的所有纺织产品都必须提供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颁发的证书,以确保符合规定的符合性。(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