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协议实施委员会(“ CITA”)已确定,以下指定的某些经弹力机织尼龙/人造丝/氨纶织物在CAFTA-DR国家/地区无法及时以商业数量获得。
该产品将以不受限制的数量添加到CAFTA–DR协议附件3.25中的列表中。
规格:某些翘曲拉伸
编织尼龙/人造丝/氨纶纤维含量:人造丝(67–80%),尼龙(15–35%),氨纶(2–6%)。
-纱线配置:经:尼龙长丝与氨纶长丝结合。填充:人造丝钉书钉。
-纱线旦尼尔:各种旦尼尔的尼龙和氨纶。宽度:56–60’(142–153厘米)。重量:每平方米220–315克。线程数(密度):每英寸76-110头(经线)X每英寸70-90齿(填充); (每厘米30-44个末端(经线)X每厘米27-36个接穗(填充))。编织类型:斜纹编织。
CAFTA–DR协议在附件3.25中提供了CAFTA–DR协议的缔约方确定在任何缔约方的领土内无法及时以商业数量获得的织物,纱线和纤维的清单。CAFTA-DR协议规定,当美国总统确定无法及时以商业数量获得织物,纱线或纤维时,可根据第3.25(4)-(5)条对清单进行修改。在任何一方的领土上。参见《 CAFTA-DR协议》附件3.25;另请参阅《 CAFTA-DR实施法案》第203(o)(4)(C)节。
《 CAFTA-DR实施法案》要求总统制定程序来管理请求的提交,并为感兴趣的实体提供机会,以便在确定商业可用性之前做出评论和支持证据。总统在总统公告7987和7996中将根据CAFTA-DR实施法第203(o)(4)节授权给CITA修改附件3.25清单。
根据该授权,CITA于2008年9月15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程序,该程序将在考虑修改CAFTA-DR任一缔约方领土内确定为非市售产品的附件3.25清单的请求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