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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纺织纤维需要更改命名法

时间:2022-02-14 13:50:05 | 来源:
委员会委员会规定2018/122修订了现行条例的规定1007/2011,该规定是纺织纤维名称的框架法以及欧盟的相关标签和标记。

由戈霍什

欧洲联盟立法的新修正案已修改了与纺织纤维名称相关的几条规定,以及相关的WTIH标记和标记纺织产品的纤维组成。它还接受了一种称为聚丙烯酸酯的新纺织纤维的命名。新法律,委员会委员会于2月15日生效于2008/122,修改了现有立法的一系列和定义,规定第1007/2011条。

根据新监管的序言,修改早期调节的诸如修改要求的早期调节的原因是指出纺织产品的纤维组成,通过分析通过对所提供的指示进行分析来进行检查。标签。

2011年监管载有纺织产品清单,其中包含标签的含量足够。它包括缝纫,修补和刺绣纱线,用于零售的零售销售,净重为1克或更少。由于技术前沿所取得的进展,“特定的纺织产品不再呈现零售价,净重为1克或更少。”因此,列表符合包容标签所需的更新。

2018年10月20日通过2017年10月20日通过的法规是在其在欧盟官方刊的公布之后生效。该法规于2018年1月26日在官方期刊上发表。

新的纺织纤维在许多变化的根部是聚丙烯酸酯。根据已加入2011框架调节附件I的定义,聚丙烯酸酯是“由丙烯酸酯基团(酸,轻金属盐或酯)的交联大分子形成的”纤维形成“在链交联中少于链条中的丙烯腈基团的丙烯腈基团的少于10%(质量),在交联中含有高达15%的氮气。“

2011年第2010条规定的附件二下规定了将技术档案纳入新纺织纤维名称申请中的最低要求。非常定义必须修改。早期的条款是:“在新纺织纤维的定义中提到的特性,例如弹性,应通过测试方法以及分析的实验结果来进行可验证。”新子句已添加以下内容:“提出的定义应描述纤维组成。”

第5条关于“充分发展的识别和量化方法,包括实验数据”现在已成为“建议的识别和量化方法,包括实验数据”。此后,“应用[新纺织纤维名称]应含有所有实验数据,特别是关于提出的纤维特性,识别和量化方法。关于该方法的准确性,稳健性和可重复性的数据应提供该文件。“

还有与相同附件中的样本的可用性有关的新条款:“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的任何人都应为验证所提出的识别和定量方法的准确性,稳健性和可重复性提供新的纯纺织纤维和相关纺织纤维混合物的代表性样本。委员会可以要求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的人员的相关纤维混合物的其他样本。“

2011年第2010规则提到,“有必要协调纺织纤维的名称以及出现在其生产,加工和分配的各个阶段的标签,标记和文件上出现的标签,标记和文件中的指示。”但是,标签和标记要求不适用于“纺织品产品与在他们自己的房屋中的人员或独立公司承包到其中的物品,而无需将其转移到审议或在定制的情况下进行纺织产品由自雇人士裁缝组成。“(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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